專題八 訴訟時效期間
民通
135,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餓除外
137,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39,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40,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相關法理
知識點:
效力:
---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shù)美c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3,種類:
普通:兩年
特殊:1年,3年,4年,20年(不得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商品不合格時:違約請求權為1年,侵權請求權為2年
4,起算: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若給予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算
---人身傷害中,當時發(fā)現(xiàn)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fā)現(xiàn)的,從確診日起算
---職務侵權賠償請求,從職務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分期伏款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按相應的履行日期分別計算,而不從最后的履行日期開始計算
5,中止: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發(fā)生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
6,中斷:
---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仲裁/調解/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向行政機關申訴
不視為起訴:自動撤訴/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原告不到庭
---請求:口頭或書面均可,對象包括
債務人本人/債務保證人/債務人之代理人/財產代管人
---承認:口頭或書面均可,形式包括
同意償還/請求延期/提供新?lián)?支付利息或租金
可以反復中斷(不超過20年)
除斥期間又稱不變期間
一般適用于形成權,期間屆滿消除權利本身,不可變
行使撤消權的期間/領取提存物的期間
一般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計算
子法條:
民通
136,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p>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
138,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訴訟時效限制
154,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規(guī)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的,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點,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民通意見
168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170,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重新起算,如達成協(xié)議,義務人未按協(xié)議所定期限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起重新起算
合同法:
1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環(huán)保法
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產品質量法: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2年。。。。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在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海商法
265,有關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fā)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fā)生日起六年
國家賠償法:
3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