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會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fā)出的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的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承諾撤回: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業(yè)已生效,合同已經(jīng)成立時,受要約人即不能再撤回其承諾的。
22、投投標是:指招標人向特定的多個民事主體或者不特定的公眾發(fā)出招標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于諸多投標者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的特殊的要約承諾方式。
23、招投標程序:1、招標。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標通知或公告公開地向特定的數(shù)人或不特定的公眾發(fā)出的招標邀請。從法律性質(zhì)上盾,招標其實僅僅是要約邀請。2、投標。所謂投標其實是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文 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出報價的行為,從法律性質(zhì)上它就是訂立合同的要約。3、開標和驗標。所謂開標是指招標人在其召開的邀請所有投標人出席的會議上,當眾啟封標書刊號,公開所有投標的標書的內(nèi)容。4、評標和定標。所謂評標是指招標人依法定程序?qū)τ行藭M行評審,認定自己滿意的投標人,而所謂定標則是指在此基礎上投標人作出決定,讓自己滿意的投標人作為與自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5、簽訂合同。
24、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quán)利等持標的轉(zhuǎn)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當事人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
25、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zhì)上它其實就是承諾,拍賣人一旦拍定,拍賣合同即告成立。
26、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yè)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閱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強制締約的特點如下:1、強制締約依然采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來進行,只不過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罷了。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nèi)容,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沒有國家或待業(yè)標準的,按合理的標準確定。3、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締約而致對方損害的,自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7、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28、格式合同:通過附合締約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公合同,或叫標準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好了合同的條款而且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無須與對方當事人就其進行協(xié)商,只要相對人同意簽訂合同即意味著其決定全部接受了這些條款而簽訂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jié)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3、合同條款的非協(xié)商性。4、合同當事人法律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jīng)濟性
29、格式合同的法律調(diào)整:1、立法控制,所謂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確規(guī)定清楚,基本些條款必須作為某類合同的條款,或者某些條款不能作為某類合同的條款,當事人不得改變,標準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艱方當事人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逗贤ā返?8條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況,即具有《合同法》第52、第53條的情形時,包括(1)受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6)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財產(chǎn)責任的;(7)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關(guān)條款無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主要義務,排除相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條款也無效。2、司法措施。所謂司法措施即指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由法院認定某一具體合同條款是否是由當事人合意才觀眾入合同的。實際上是授權(quán)由法院來解釋合同條款,有疑義時由作有利于相對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格式條款中的保護弱者利益原則:1、由于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擬訂的,而相對人一方又是弱者。2、當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條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條款,例如補充協(xié)議時,如果兩種條款發(fā)生沖突,出現(xiàn)不一致的情況時,即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
30、行政措施:是指通過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條款應事先經(jīng)過行政機關(guān)審核,方能投入使用的辦法,來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條款的適用;或者由行政機關(guān)制定合同范本,以供當事人采用。
31、合同的條款、種類:1、提示性的合同條款:(1)當事人的笱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村泊。(3)質(zhì)量和數(shù)量(4)價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普通條款。(1)偶爾條款。(2)通常條款。(3)特意待定條款。
32、締約責任的法律特征:1、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jié)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
33、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這實際上就是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和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2、當事人由于自己的過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時候,對于信賴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對人,當然必須賠償其基于此項信賴而產(chǎn)生的損害。合同法第42條和第43條及第58條所系統(tǒng)地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同和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4、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約定的義務。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報批、登記手續(xù)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合同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35、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能否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適于一般合同生效的為普通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nèi)容合法,依此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之合同無效;其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等違法合同也都無效,適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為特別要件:(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持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合同、手續(xù)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當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約定俗成,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別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當事人作自發(fā)自由的約定,這正是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據(jù)。
36、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37、附條件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tài),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jù)的合同。
38、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3、必須是還價約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3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業(yè)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終止的合同。附限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期限是當事人約束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的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qū)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fā)生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40、合同無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