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合同法規(guī)定撤銷權人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其撤銷權消滅。該規(guī)定屬于:()
A訴訟時效
B除斥期間
C消滅時效
D取得實效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喪失:()
A實體權利
B勝訴權利
C起訴權
D起訴權和實體權利
3甲于5月10日同乙簽訂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將貨物交給乙保管。5月14日,該貨物被盜。5月25日,甲提貨時得知貨物被盜。甲請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應于次年何時屆滿?()
A5月10日
B5月12日
C5月14日
D5月25日
4以下哪一項情形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A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
B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
C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
D當事人間有法定代理關系
5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訴。根據司法解釋,起訴的范疇不包括()
A起訴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駁回或當事人自動撤訴的
B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起權利保護請求的
C向有關單位提起權利保護的
D向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
二、簡答題:
1簡述訴訟時效的中止與訴訟時效的中斷。
2簡述訴訟時效與取得實效。
三、案例題: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xù)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辦出國手續(xù)向乙借款2萬元,寫有借條,約定在出國前返還借款。后甲出國,并在國外生活了近3年。其間,甲雖與乙一直有聯系,但對借錢一事卻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國,此時乙因女兒病重急需用錢,找到甲,甲當即表示盡快還錢,并在原借條上寫下“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時,甲稱其債務早已過訴訟時效,不用返還。
問題:
(1)甲對乙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條上寫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還清”的行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過訴訟要回甲所欠的錢?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B2、B3、D4、C5、A
簡答題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經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 《叩膮^(qū)別在于:(1)適用條件不同。前者發(fā)生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而后者無時間發(fā)生的限制,可以發(fā)生在時效進行期間的任何階段。(2)法定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定事由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后者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暫時停止時效的進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而后者是使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歸于無效,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取得時效表現為非所有人占有財產達法定時間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訴訟時效在民事時效制度中,屬于消滅時效范疇,區(qū)別于取得時效。兩者區(qū)別在于:(1)所依據的事實狀態(tài)不同。訴訟時效依據的是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的連續(xù)存在;而取得時效依據的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實狀態(tài)。(2)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的屆滿導致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之權利的消滅,即勝訴權的消滅;而取得時效的屆滿導致特定權利的產生。(3)適用的范疇不同。訴訟時效是對債權而言,適用于財產請求權的存在或喪失;而取得時效是對物權而言,適用于財產所有權的產生和喪失。
案例分析題
1、(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备鶕撘?guī)定,民事權利一般在兩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張某借的錢,直到199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近三年,胡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索回他的錢款?!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據上的注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3)張某要求法院判決胡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為時效沒有屆滿,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諾。
2、(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睋?,民事權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本題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錢,直到2002年12月30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錢,時間已過了3年,甲債務的訴訟時效2年早已屆滿,如果當時甲表示不愿還錢,則乙將無法通過訴訟要回借款?! ?2)《民通意見》第171條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的“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是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還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題中,甲在2002年12月30日在原借條上寫下“2003年1月10日還清”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3)根據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決甲還錢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已重新作出承諾。而不是時效沒有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