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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民法學練習題(3)
http://m.www5566.cn       2011-08-29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單項選擇題

  56、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

  A.都是有償?shù)?/p>

  B.都是無償?shù)?/p>

  C.一般是有償?shù)?/p>

  D.一般是無償?shù)?/p>

  【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特點。

  財產關系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這些財產關系主要是商品經濟社會所發(fā)生的,因此,財產關系的主體利益實現(xiàn)方面,主要體現(xiàn)等價有償?shù)幕疽?。等價有償是商品經濟中價值規(guī)律的客觀要求。等價有償要求民事主體在財產流轉關系中進行等價交換,取得財產權利應當支付對價。所以說,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一般都是有償?shù)?。至于民事主體之間自愿無償贈與財產或者依法繼承財產、履行家庭成員間的扶養(yǎng)義務則屬于例外的情形。

  58.★在我國,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

  A.準則主義

  B.特許主義

  C.自由主義

  D.行政許可主義

  【答案】A

  【考點分析】法人設立的原則。

  由于法人的類型不同,各國規(guī)定的設立原則也不同。綜合起來主要有自由(放任)主義、特許主義、行政許可主義、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和強制主義。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以外,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即可。因此,可以說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采取的是準則主義。自由主義早已為各國所擯棄,特許主義是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者國家的特別許可。如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行政許可主義是指除了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人法人的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設立等。故此,只有選項A正確。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書把準則主義和嚴格準則主義分開,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采取嚴格準則主義。這僅僅是一種觀點,考生視題意而定。

  59.★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關系解除

  B.失蹤人民事主體資格消滅

  C.財產發(fā)生代管

  D.財產發(fā)生繼承

  【答案】C

  【考點分析】民法設立宣告失蹤制度,目的是為了穩(wěn)定那些長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財產關系。宣告失蹤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點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對于符合法定條件被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人,僅就其財產發(fā)生代管后果。因為,失蹤人并沒有死亡,還繼續(xù)保持著民事主體資格,其婚姻關系不能解除,財產也不發(fā)生繼承。故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60.★★★下列行為中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是()。

  A.授權行為

  B.遺囑行為

  C.撤銷行為

  D.買賣行為

  【答案】D

  【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為、協(xié)議行為、章程行為都不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行為是雙方的,協(xié)議行為有的是雙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協(xié)議是多方行為,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是雙方行為;章程行為是多方的。

  62.★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存在的期間。

  A.民事訴訟權利

  B.民事實體權利

  C.民事請求權

  D.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答案】B

  【考點分析】法律為了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對于某些權利特設預定存續(xù)的一定期間。該期間在民法理論上稱為除斥期間。如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沒有明確表示接受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利。從除斥期間所適用的范圍來看,其消滅的民事權利主要是形成權。與形成權相對的,還有請求權、抗辯權和支配權,這些權利都是根據(jù)民事權利的作用進行的分類,體現(xiàn)了所有權、債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的權利屬性。

  就本題而言,A項民事訴訟權利包括實體性訴訟權利和程序性訴訟權利,其中,實體性訴訟權利是訴訟時效適用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不消滅程序性權利。B項民事實體權利是指能夠給主體直接帶來權利內容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該權利不復存在,可以說,除斥期間消滅的是實體權利。C項民事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權利不因除斥期間而消滅。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B,D項為干擾項。

  【考生注意】除斥期間雖然也是時間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論一般不把它作為時效的類型。法律沒有除斥期間的術語,對其規(guī)定也散見于不同的法律。

  63.★不動產物權的權利變動,通常以()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記

  D.合意

  【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物權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由于物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yōu)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權變動無法為他人得知,必然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對于物權變動必須進行公示。所謂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權變動的外在表現(xiàn)方式。一般來說,動產的變動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但對于不動產,無法轉移占有,故不動產物權均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類型的不動產物權,在其變動時,其登記機構不同。

  64.★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要約,以阻止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

  A.撤銷

  B.撤回

  C.收回

  D.撤銷或者撤回

  【答案】B

  【考點分析】要約是當事人向特定人發(fā)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就必須遵守要約。如果要約沒有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產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但是,根據(jù)《合同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沒有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約發(fā)生效力,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考生注意】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qū)別是必須掌握的。

  65.★★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訴

  C.終止履行

  D.將標的物提存

  【答案】D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提存。提存作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等原因,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來消滅債權債務關系。提存是債權債務終止的一種方式。根據(jù)《合同法》第70條規(guī)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顧名思義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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