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第一節(jié) 法律解釋
一、法律解釋的含義
(一)概念: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含義的說明。
(二)主要表現為:
1.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guī)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2.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3.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釋的分類
(一)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法律解釋由于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guī)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區(qū)別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關鍵。
(二)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1、限制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窄的解釋。
2、擴充解釋。這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意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廣的解釋。
3、字面解釋。這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
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的目標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釋
文法解釋是指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字排列和標點符號等進行分析,以便闡明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二)邏輯解釋
邏輯解釋是指采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結構,以求得對法律的確切理解。
(三)系統解釋
系統解釋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規(guī)范在整個法律體系和所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來揭示其內容和含義。
(四)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是指通過對法律文件制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過將這一法律與歷史上同類法律規(guī)范進行比較研究來闡明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和含義。
(五)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
四、當代中國的法律解釋
我國的正式解釋體制:“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立法解釋 |
行政解釋 |
司法解釋 |
|
解釋主體 |
制定機關(人大制定的,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
(1)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2)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解釋對象 |
自己制定的法 |
(1)法律;(2)地方性法規(guī) |
法律 |
解釋內容 |
(1)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
行政活動中具體應用的問題 |
審判和檢察活動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 |
注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發(fā)生分歧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第二節(jié)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義
指以法律與事實兩個已知的判斷為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則,為法律適用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
特征是:
1.它是法律適用中的一種思維活動。
2.以法律與事實為兩個已知的判斷,即作為推理的前提。
3.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則進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為法律適用結論提供正當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兩大類:一是形式邏輯方法;一是辯證邏輯方法。法律推理按照這兩種方法可以分為形式推理、實質推理(辯證推理)兩大類。
(一)形式推理
指解決法律問題時所運用的演繹方法、歸納方法和類推方法。
1、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據一般性的知識推出關于特殊性的知識。演繹推理的典型表現為三段論推理。
2、歸納推理是從個別事物或現象的知識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一般原則的推理。
3、根據兩個或兩類對象的某些相同屬性,推出它們在另一些屬性方面也存在相同點的推理,將它運用到法律適用中,就是類推推理。
(二)實質推理
又稱辯證推理,它是指這樣一種情形:當作為推理前提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題時,借助于辯證思維從中選擇出最佳的命題以解決法律問題。法律適用中的辯證推理具有以下特點:
1.辯證推理是法官面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題時所進行的選擇過程。
2.辯證推理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因法律規(guī)定的復雜性而引起的疑難問題。
3.辯證推理是法官對法律或案件客觀事實的辯證推理過程,它必須建立在事物多重屬性之間的辯證關系這樣一個客觀基礎之上。
4.辯證推理是法官經過對具體事物的矛盾運動的研究而作的復雜的推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