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別管轄
1、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刑事部分為新修訂內容):
民事
①重大涉外案件;
?、谠诒据爡^(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圩罡呷嗣穹ㄔ捍_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海事、海商
行政
?、俅_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趯鴦赵焊鞑块T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刑事
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其他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轄。
專屬管轄——涉及不動產的糾紛案件,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