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2011年初,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北京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辦法》,根據這一辦法,黨委領導首度被列入問責范圍,這是問責制實施以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大進步,也是完善問責制的一記重拳。
大約從10年前開始,領導干部問責制成為我國干部管理中常用制度之一。近10年來,我國推行領導干部問責制,發(fā)生了各種事例,影響較大的,當屬SARS時期對諸如張文康、孟學農等高級官員的責任追究,其他則包括三鹿事件中的河北省級領導層責任追究、山西潰壩事件的責任追究等。
談談你對此的認識。
【解析】
領導干部問責制的基本含義具體如下:
領導干部問責制就是對在某些不良事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予以適度的責任追究,這一制度的核心其實有兩個:一是加強官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責任心,督促其不得怠于職守;二是體現領導帶頭和領導負責的精神,使權力和責任有機地結合起來。
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推行取得卓越成效,但也有其弊端。
推行領導干部問責制以來,極大地加強了各級干部的工作責任心,也讓因不良事件受害的公眾多少有了些心理安慰,還對其他干部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但細究起來我們也會發(fā)現,多年來推行的領導干部問責制,其實更多的是行政領導干部問責制,而不是全面的領導干部問責制。其中,黨委領導干部在問責制中常被免于問責,是廣被詬病的制度弊端。
這樣的情況通常是,在一起不良事件發(fā)生后,不管事件有多嚴重,被追究責任,更多的是行政主管?!吧轿鳚问录笔亲畹湫偷睦?。對此,人們頗有微詞,有人甚至質疑:在地方領導制度體系中,黨委的權力最大,但問責的時候責任最小,如此以往,如何服眾呢。
從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來看,權力和責任必須一致。
按照我國公共管理體制,各級黨委的權力確實最大,但這種權力更多地表現為人事任免、大政方針的決策、宏觀戰(zhàn)略的管理等,而很多具體的事情,包括經濟建設管理、黨委決策的執(zhí)行,則由行政機關執(zhí)行。通常而言,各地所發(fā)生的不良事件,總和具體的行政管理工作相關聯,而不是宏觀決策出了問題。因此,問責制中多追究行政領導干部的責任,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權力和責任必須一致,這是基本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掌權者謹慎用權、合理用權。作為一方的大員,黨委的決策雖然是集體決策和宏觀決策,但鑒于其權力的終極性和最高性,對由此權所派生的問題,當然需要追究。
以安全生產事故為例,雖然這個領域的問題都屬于個案,出事的原因,往往由于生產管理者和安監(jiān)部門疏于管理怠于職守。但如果一個地區(qū)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不時發(fā)生事故,這就需要考慮到該地的黨委領導的力度和效率問題。或許,正是一級黨委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疏于對干部的管理和要求,才導致了各類事故。從這個意義上而言,黨委的領導,雖然往往不涉及個案的具體管理,但其對人的管理、對黨和國家律令的實施監(jiān)督、對宏觀決策落實層面的督察,都是導致各類重大不良事件的深層次原因。因此,對黨委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制度,符合權責一致原則,更有利于強化黨委的決策科學性、管理民主性和監(jiān)管經常性。
再從實踐環(huán)節(jié)來考慮,現在一些地方的黨委領導干部,除了進行宏觀管理和決策外,黨委的班子成員往往分工主管一片工作,由此導致的錯誤或者事件,當然應該由實際行使權力的人來負責。
就管理科學而言,權責一致的原則包含兩個方面:
第一,權力源于責任,責任在先,就意味著管理權限的必要性,并因此導致權力的設置,有權必須有責任,沒有責任的權力是無限度的、不合理的權力;第二,權力和責任必須在量與度兩個方面保持統(tǒng)一與協(xié)調。權力大于責任或者小于責任,都不利于管理職能的發(fā)回。
對黨委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意味著掌握較大權力的黨委領導干部在責任問題上得到了強化,并使責任和權力保持了統(tǒng)一。對黨委領導干部問責,歸根結底還是權力對責任的尊重,是黨的服務宗旨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