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腫么了?繼湖南衡陽司法局局長暴打副局長事件之后,日前又爆出江蘇濱??h司法局副局長當街痛毆該局一科長的新聞。據(jù)報道,10月15日,濱海縣司法局副局長陳步良與該局科長吉皓因打掃衛(wèi)生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并進而發(fā)生沖突,科長吉皓被該陳姓副局長痛毆后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發(fā)十多日,打人者未得到任何實質性處理,且拒不承認打人行為。直到10月26日才有新聞稱,當?shù)鼐浇槿肓苏{查。
官員打架成為新聞,似乎是最近才有的事。但像江蘇濱海發(fā)生的這起惡性事件,看起來或許更像是局長施暴。傷者“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重不重?對這一結論,存在兩套可能差異不小的衡量標準。按照日常的感官判斷,觸目驚心的傷者圖片,血跡斑斑,淤青不散,再加上粉碎性骨折這樣的恐怖描述,理所當然該是“重傷”。但依據(jù)《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中的規(guī)定,副局長給傷者造成的傷害歸屬于司法傷殘鑒定中的“輕傷”范疇。當然,倘若按照新聞報道所示,最終導致終生殘疾,也不排除最終按照“重傷”來進行認定。
即便只是“輕傷”,雖然讀起來顯得輕飄,但適用起法律來卻一點也不輕松。因為依據(jù)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便已經(jīng)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即便是“輕傷”,也要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據(jù)《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該類故意傷害案被歸類為自訴案件,屬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只有當傷者最終傷殘情況被鑒定為重傷,才屬于公訴范疇),最終施暴者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很長的一段司法程序要走。
但通觀這一惡性施暴事件的全程,還是有一種莫名的疑惑難以消解。日常生活中,同類案件是怎樣一個處理流程呢?如果施暴者不是官員,在大庭廣眾之下動粗打人,行兇后威脅旁人不許救援,坐司法警車揚長而去,長達十余天時間,只聽得傷者在病床上的哀嘆,打人者的氣焰卻依舊囂張,當?shù)鼐礁遣宦劜粏?直到媒體采訪時才表示介入調查)。如此咄咄怪事,顯然有悖于公眾日常的生活體驗。而正是這種有悖常態(tài)的非常規(guī)對待,讓人不能不懷疑,究竟是什么在其間起主導作用?
毋庸諱言,最有可能操控和威懾這一切的,便是官員和他的職務。盡管按照現(xiàn)行官員職級和稱謂的復雜框架,一個縣司法局副局長不過副科級,算不得什么達官顯貴。但在基層官場的話語體系中,官員職務的影響力遠非那么簡單。一個副科級的副局長,公然當街施暴,竟無人敢管,甚至連所在地公安機關也一度保持沉默——即便無法在定性上徇私,卻大可在法定時限的范圍內、在案件處理和對待的細節(jié)上對其傾盡所有地“優(yōu)待”。人們所忌憚的,正是不高的行政級別之外,那份在當?shù)亍耙划€三分地”里不可低估的權力能量。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但公民法律信仰的確立,有賴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切實貫徹。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在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的每一個細節(jié)上,絕不允許令人不平的觀感肆虐。官員施暴不應當享受絲毫執(zhí)法上的“優(yōu)待”,便是其中最扎眼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