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上,公務員工資是否上漲以及如何調整才能讓社會各界滿意,這一話題再次成為社會爭論的焦點。
首先,應明確公務員在社會生活中的定位。過去曾有觀點認為公務員應是人民公仆,還有觀點認為應是父母官。公仆一詞最早來源于18世紀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我是這個國家的公仆”是其座右銘。今天“公仆”被引申為公眾的仆人,泛指不講條件地為公眾服務。而父母官一詞最早來源于《禮記》,指在封建社會中,父母是子女的主宰同時又疼愛自己的子女,所以父母官就兼具愛民如子和為民做主的職責。在社會急速變遷和經濟飛速發(fā)展的今天,這兩種認知都明顯有失偏差,今天的公務員既不是低賤的仆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父母大人,而是社會公共管理的職業(yè)人,是社會公共生活正常運轉的維護者。因此他們肩負著更多的推動社會前進的責任和社會義務,這個定位決定了他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應該是正面的、穩(wěn)定的、理性的。這既體現(xiàn)在工作中,也體現(xiàn)在具體生活中,因此他們應獲得足以維持體面生活的社會中等以上的工資收入水平。
其次,要劃分出公務員的邊界。到底誰是工資應該得到調整的公務員。依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根據最新統(tǒng)計數(shù)字,這個范圍覆蓋的人群是708.9萬人。除此之外,我國還有近百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事實上每次調整,都有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都直接或間接調整,他們占盡了市場的好處,還擁有對應行政體系領導擢升的諸多機遇,即使是虧損企業(yè)也比對行政工資借機調整,既拿著豐厚獎金,還享受行政職級和待遇,導致社會心理的失衡。因此劃定公務員的邊界,屬于行政的在行政范圍內調整,屬于市場的應果斷交給市場去調整。
第三,工資調整要分層次。對于外在環(huán)境,社會整體的收入水平應該是公務員工資調整的外部主要參照系,要根據公務員的社會定位明確其在社會群體中的收入檔次。對于公務員內部,工資調整向基層一線和貧困地區(qū)適度傾斜,同時建立人大監(jiān)督的公務員目標考評體系,對公務員進行考評,并公開透明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所有福利,讓社會公眾對公務員的收入與生活現(xiàn)狀有清醒認知又有即時監(jiān)督。
改革開放初期,“造導彈不如賣茶葉蛋”,隨著中國政治生活的進步和經濟發(fā)展,這種現(xiàn)象不復存在。我們同樣深信,公務員收入調整的困境和難題會得到有效的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