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意見集中的十大交鋒點,最好是讓學校、家長、學生等利益相關方,進行針對性的討論和表決;更理想的方案,是將校車安全法制化提升到國家立法的層面。
據(jù)《新京報》報道,《校車安全條例》(下文簡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日前結束。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wǎng)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
如此多的意見,足見公眾對《條例》的重視?,F(xiàn)在的問題是,怎樣梳理這些意見,進行合理的采納。從征求到的意見來看,存在各種觀點的激烈交鋒,這就更考驗條例制訂者,如何尊重各方利益,做出科學決策。
舉例來說,《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對于這一條,正方意見為,“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而反對意見是,“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后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
兩種意見是完全不同的責任劃分,牽涉到對學校辦學功能、校車責任的認識以及校車運營的具體管理。如果有關部門認為學校是運行安全責任的主體,就可能保留這條,不進行修正;但如何決策才是最科學的,從立場不同的各種意見中,很難得出直接答案。合適的辦法,或許是對此條進行民意表決。
推而廣之,對意見集中的十大交鋒點,可讓學校、家長、學生等利益相關方,進行針對性的討論和表決。也就是說,在目前征求意見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再進行一輪征求意見,公眾可以看到哪些意見被修訂稿采納,并進一步提出建議。
更理想的方案,是在適當時機將校車安全法制化提升到國家立法的層面。在由國務院法制辦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定的立法小組擬出草案后,再次聽取意見并加以完善,而后提交全國人大進行討論、審議。如此,各方意見可以在立法平臺上進行更充分的博弈。給校車安全以法律之“身”,在確保其權威性的基礎上,也可更好地用制度來規(guī)范政府的投入責任、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地。在討論校車安全問題時,美國保障校車的做法,時常被提及,其中有一條就是全美管理校車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非常健全,而這些法律都是通過立法機構制訂的。
當然,經(jīng)過這些程序也許會讓立法的速度減慢,但是,寧可慢一些,也不能倉促推出一個并未充分反映民意,存在不足的法規(guī),否則,是不具備執(zhí)行力,甚至會帶來新的安全隱患的。